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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岁烈士遗孀状告女婿讨要祖宅

本文来自: 虾米论坛 作者: admin 日期: 2010-10-22 19:22 阅读: 896打印 收藏

  今年是烈士遗孀陆老太的百岁年,记者采访她时,她却用颤颤巍巍的声音说:“我要回家,我要回家……”令她欣慰的是,重阳节前,宝山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维护了她的权益——陆老太终于可以回家了。

  丧偶养育一子二女

  陆老太生于1910年3月,她的丈夫在民国时期是宝山县教育局局长,后在抗日战争中牺牲,1985年被追认为革命烈士。

  夫妇俩生育了一子二女,祖上传下一间四合院老宅,都是木结构,位于当时宝山县城的中心地带。陆老太独自含辛茹苦将儿女抚养成人,儿子支援边疆后在东北落户,于2004年去世。大女儿在老宅内成家,与老太同住。其间,女儿女婿翻新了老宅,虽然旁边已经没有这种私房独宅存在,但老太不愿被拆迁,一直坚守着这份祖业。

  2007年,大女儿去世。老太感到孤独,小女儿便将她接到拥挤的吴淞老房内一起住。

  祖宅“改名”风波骤起

  2008年底,老太提出要处分老宅,叫大女婿把房产证找出来。然而此时的祖宅产权人是大女婿及其子女,这一发现,将全家搅进了一场房产风波中。

  原来早在2003年,大女婿与老太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,以5万元买下了全部产权。老太虽然是文盲,但合同上老太的签名很“潇洒”,并同时盖章。

  2009年初,律师把诉状递到宝山区法院,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,恢复陆老太的产权人资格,诉状上,老太按了手印。

  否认曾经签名盖章

  在多次开庭中,原告表示,原来的老房是四合院,1975年在老房的基础上翻建成现在的2层楼房,是原告出资,原告的夫家亲戚及子女均来帮忙建造。后系争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,大女儿夫妻退休后也搬入居住。

  被告则一个也没有出庭,委托律师表示,翻建房屋时,被告出了很大力气并出资约5000元。

  针对买卖合同上原告的签名及加盖印章一节,原告表示,其本人从未到过交易中心,买卖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,合同上的印章虽是原告的,但也不是本人所盖。因需领取退休金,原告的印章一直由大女儿保管,大女儿去世后该印章找不到了。

  判决支持老太诉请

  双方证据均因年代久远而无法认证,法官也试图对买卖合同上的原告签名申请司法鉴定,但因没有比对手迹,无法得出结论。法官多次上门试图调解,但在争议焦点上,双方一点都不肯让步。

  最终,法院判决:原告陆老太胜诉。

  法官在判决书上写下的理由是:根据原房屋坐落的土地性质,宅基地申请人登记为原告,宅基地使用权人亦登记为原告。被告为城镇户口,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,不能作为宅基地申请人,亦不符合条件登记为宅基地使用权人,所以在后来的核准登记时也没有产权人资格;房地产交易中心未确认原告本人去过交易中心。买卖合同的签名和盖章,原、被告均表示,在大女儿去世前该印章一直由大女儿保管,故在原告方对此相关事实不予承认、事后也不表示追认的情况下,被告方主张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的,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,但被告方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。

  另外,根据《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相关规定,涉及老年人房屋买卖交易的,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相应房屋权属变动手续时,应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,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,对此被告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。

  本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李新卫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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